| 湖南民事官司开出全国最高罚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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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xonl.com 08-05-10 09:43:53 【繁体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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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就罚款问题,湖南建工集团向株洲有关部门提出了复议申请。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该份民事调解书要求欠款者支付对方的租金及违约金共计595000元,于2007年9月20日送达并生效。至于相关公司为何未付清余款,他们不得而知,并认为该笔债务应由中兴公司履行,与其无关。但法院却认为,他们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妨碍民事诉讼,并对其处以最高限额的罚款。该负责人认为,对其罚款30万元,是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的情况下作出的错误做法。 “退一万步来说,就算有过失也不应该处以最高罚款。”该名负责人说,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就本案来说,还款事宜已经约定由其他公司承担,湖南建工集团一直很配合法院的执行。即使工作上存在失误,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也不至于处以最高罚款。 罚款额度的弹性有多大 5月6日上午,在法院的调解下,王英的代理人与中兴公司签订了新的调解协议,该协议规定在本月内中兴公司向王支付40万元,并且请求法院给予免除处罚。到此,事件终于尘埃落定,但此案却引起了不少人的思索。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这一规定制定时的初衷是为了加大惩罚力度,缓解执行难问题。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涉及金额几十万元的案子也是罚这么多,涉及100万元的案子罚这么多,涉及1000万元的案子也只能罚这么多……如果它是一个注册资金只有30万元的小公司,一旦处以最高额罚金,公司不就垮了吗?对于处罚额度弹性问题,法律界一人士表示了自己的看法。 西北政法大学冯卫国教授表示,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规定,罚款数额为个人者1000元以下 、单位为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修订后,罚款数额为个人者1万元以下、单位为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由于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存在罚款数额过低的问题,不能起到震慑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的作 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罚款数额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10倍,从而加大了对妨碍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促使有关单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手段。 他还表示,由于罚款额度提高,这里面就有一个罚款弹性问题,一方面,给了法院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可以根据执行案件的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正处罚。另一方面,由于罚款空间大,司法人员对案件的不同理解、个人好恶等多种原因,同一案件在不同司法人员的审理下,也可能会出现较大差异和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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